培养方案 |
发布人:教育科学学院 发布时间:2019-04-30 浏览次数:10 |
教育法学 Education Law (040111) 一、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热爱祖国,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,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,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法学专门的人才。具体要求如下: 1.在政治思想方面,能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,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具有开拓进取,锐意改革的精神。 2.在知识结构方面,通晓教育法学及相关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的历史、现状及其发展趋势,正确把握教育法学科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及研究水平,全面熟悉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的实际问题产生的原因、表现及其变化趋势。 3.在能力方面,具有国际视野,能牢固掌握和正确运用教育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,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,能主持和完成创造性的科研项目和成果,并能对教育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教育法律实务做出实际的贡献。 4.在外语方面,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,能独立地从事国际学术交往。 二、学制、学分与培养方式 本专业学制为3年,学习年限为2—6年,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,至少修47学分。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、导师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。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导师的主导作用;指导教师必须因材施教,教书育人,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,努力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,鼓励他们敢于进取,勇于创新。 三、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置的研究方向为: 1.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2.教育行政法 3.学校法 四、课程设置及修业要求 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。学位课程以75分为及格,包括学位公共课、学位基础课、研究方向课;非学位课程以60分为及格,包括非学位必修课、公共选修课(至少修1门,多选课程只计成绩不计学分)、专业选修课、补修课程(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学生需补修所学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,2门不计学分)。课程考核按照《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》执行。课程设置详见“培养计划一览表”。 五、实践环节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实践包括如下环节: 1.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(1学分): (1)研究生在自己的学科领域内根据研究方向,在查阅文献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论文题目,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并写出选题报告。一般选题原则为: ①选择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; ②课题要具有先进性,便于研究生提出新问题; ③课题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,能在一年内完成,特别是对实验条件要有恰当的估计; ④要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。 (2)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会,由研究生公开做选题报告,并就一些未尽事宜或问题做必要的阐述和商议。 (3)硕士论文的开题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要素: ①论文选题依据: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、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、研究的特色及重要参考文献目录等; ②主要研究内容、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或技术难点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; ③主要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、实施方案; ④年度计划; ⑤论文创新点或论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及成果应用设想; (4)经过集体讨论和论证,做出是否可以定题的意见,并做好记录。未经开题报告会,不准开展论文撰写工作。 2.学术活动(1学分):社会实践内容可是担任本科生或低年级研究生的辅导员,参与学校管理部门的行政或教学管理工作,也可是在省、市教委、人民法院等社会单位进行实习。参加社会实践后要由接收单位做鉴定,本人写详细报告,由学院、导师认真考评。 3.实践教学(2学分):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辅助教师上课、主持课堂讨论、指导教育实习、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或在教师指导下讲授一定时数的专业基础理论课。教学实践工作量应不少于20个教学日(每教学日以8小时计),可分散进行,也可相对集中。教学实践要有本人详细报告或记录,由院系、导师认真考评。 六、中期考核 在第四学期结束前,各培养单位要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素质、课程学习情况、学术活动情况、实践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通过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,具体按《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》执行。 七、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,完成毕业(学位)论文撰写并通过答辩,可以毕业,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相应硕士学位。具体按《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、《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》执行。 八、专业文献目录 一、专业著作 1.劳凯声.《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》.北京:教育科学出版社,2003年. 2.张维平.《教育法学基础》.沈阳:辽宁大学出版社,2008年. 3.孙霄兵.《受教育权法理学》.北京:教育科学出版社,2003年. 4.张静.《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》.北京:中国检察出版社,2004. 二、专业期刊 1.教育法制评论.教育科学出版社 2.教育政策评论.教育科学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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